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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6 查看: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服务项目管理,保证社会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登记并加盖“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所有社会服务项目。

第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非法人实体单位),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工程承包等所形成的项目。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授权行使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唯一行政职能部门。科研处对所有社会服务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批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 对已完成可供转让的技术成果,由项目组填写“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推广表”后及时报科研处,并提供项目的内容介绍、中试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科研处协助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推广。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科技开发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流程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流程图: 过程: 项目洽谈

流程图: 过程: 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或协议

流程图: 过程: 系部审查(包括技术、人力资源和时间进度)

流程图: 过程: 科研处审查(包括权责及格式等)

流程图: 过程: 合同签订(盖章);合同登记(科研管理系统)

流程图: 过程: 项目组履行合同(科研处协调、监督、检查)

流程图: 过程: 财务部门建立专用经费卡(领导审批、监督经费使用)

流程图: 过程: 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和委托方的验收证明) 流程图: 过程: 财务部门经费结算和决算

流程图: 过程: 项目申请专利、鉴定和报奖(提交申请材料)

流程图: 过程: 报送有关部门评审

流程图: 过程: 科研处成果登记、存档

流程图: 过程: 成果宣传、推广、转化

图 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章 技术合同审查管理

第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争议的解决办法最好约定“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我校科研人员及机构拟签订科技开发项目技术合同,可到科研处科技开发中心咨询相关事务,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合同范本可在科研处网页上下载。

第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所购置设备的归属条款,用于购买、提供给委托方仪器设备的经费比例,必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并辅以购置设备明细。

第九条 科技开发项目技术合同采取逐级审查制度。

系部(中心、部)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

科研处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

第十条 审查同意的社会服务项目技术合同正本至少一式四份,科研处加盖“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凡无“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科技开发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技术合同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该技术合同文本正本两份交科研处存档。否则,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科技转让项目,按《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社会服务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处有义务和责任为社会服务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协调、组织校内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十五条 科研处对社会服务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校声誉、权益和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等的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合同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存档,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五章 社会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障社会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到位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财务处计划科,另一联送科研处开发中心),科研处根据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办理立项手续,并且开具“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经费分配单”。项目负责人凭“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经费分配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技术中介服务,中介人可以从实到经费中(不含过路经费)提取3%-5%的中介费,并在经费分配前列支。特殊情况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收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的实施难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按4%学校科技发展基金、2%科研管理费、2%部门科技发展基金、20%课题组业务费、72%课题组科研经费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当用于购买、提供给委托方仪器设备的经费比例超过到位经费的50%,并且到位经费不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时,该项目认定为工程承包类项目。工程承包类项目经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到位经费额度

校科技发展基金

科研管理费

院系科技发展基金

课题组业务费

课题组科研经费

100万元以下(含)

2%

1.5%

0.5%

10%

86%

100万元-500万元(含)

1.5%

1.0%

0.5%

10%

87%

500万元以上

1.3%

0.9%

0.5%

10%

87.3%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将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原则,对经费的使用报销进行管理。课题组业务费在办理经费入账时,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系部科技发展基金按年度转入系部,由系部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类项目,如果需要开具发票,需交到款额5‰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从课题组科研经费中划拨,科研处代收代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可继续留作研究经费,也可以提取现金,提取比例为:项目组95%,学校科技发展基金5%。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到企业时,股份收益的分配按“技术转让”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上述分配均为税后比例。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责任心不强、到期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科技开发项目负责人,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科研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以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章签定技术合同,或不通过学校科研处,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处,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我校员工,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有经费到位的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类项目学校按4分/万元计算其科研分值,作为年终科研量化考核与科研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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