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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3 查看: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5〕4号)《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计划

第四条学生实习工作,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院长

成员:教务、学工、招生与就业、财务、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部门负责人

顶岗实习工作由教务处实训管理中心总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各教学部门负责顶岗实习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实习管理,并层层落实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各教学部门还应与实习单位协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制定顶岗实习方案中,学生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顶岗实习一般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进行,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培养方式改革的专业,顶岗实习时间超过6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级进行的,顶岗实习时间总共不得超过9个月。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系部安排。各系部结合专业特点,不断拓展分布合理,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广开推荐就业渠道,但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人才培训机构等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若因为学生个人或其家庭原因,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共同提出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系部同意后报实训中心备案,方可进行实习。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知情的前提下,经系部同意后,方可向实习单位提出离职。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第八条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近,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对于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顶岗实习的专业,系部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在校内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第九条 各专业在制定顶岗实习方案时,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结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来制定。具体内容应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及对顶管实习的考核要求及考核形式方法等。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第十条 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顶岗实习方案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工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方案的,须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并且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前,系部要与企业沟通后分别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要求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人员参与,以学院指导教师为主,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集中实习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系部须安排至少1名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分散进行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系部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的原则安排。年青老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老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由系部聘请顶岗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兼职教师负责。

第三章 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部落实,并成立由系主任、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系部与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前,系部应当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系部应优先选择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实习。系部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解实习安排,严格实习纪律,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由学校分别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指导学生临时党、团组织活动。

(二)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三)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院共同研究对学生的教育方法。

(四)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五)会同企业管理人员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六)协助做好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负责做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检查和督促学生在顶岗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完成相关实习信息的填写。

第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过程资料要完整:

实训指导教师需提交完整的实习指导教学任务书;

每月上报外出检查计划,并办理外出检查手续;

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在现场指导教学、组织活动及与企业导师及企业负责人交流时,应该留存完整的谈话记录、照片等资料;

完整的顶岗实习日志记录;

与学生在线交流记录;建立每个学生的学习档案,在顶岗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实时更新学生动态。

第十八条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以学院教学工作量文件为准。

第一九条 各系部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顶岗实习期间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并且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要求,在学校团委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系部团总支实施落实。实习点学生中党、团员人数超过5人的成立临时党、团组织,党、团员人数未达到5人者,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随实习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管理上,采用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系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一)每月月初报送本月顶岗实习检查计划和安排,顶岗实习检查人员包括系部领导、指导教师、实训干事、辅导员。检查人外出检查前在系部(教学)实训干事处登记,(教学)实训干事做好统计。

(二)顶岗实习检查时检查人要留下过程资料,核实学生到岗情况,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按要求填好《毕业顶岗实习检查手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系部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随时了解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并及时向学生管理办公室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强制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如有确需加班的特殊情况,需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六条 系部应根据顶岗实习方案,申请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单位管理、教师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系部应当与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进行协商,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系部应与企业协商支付实习学生报酬,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系部应会同实习单位对在顶岗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按《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共同进行考核。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记、进行实习总结。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顶岗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工作日志、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

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学校、企业可以签发工作经历证明,并纳入学籍管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系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四章顶岗实习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各项实习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学生实习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为了分担、转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给家庭和学院的风险,学院统一为学生购置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系部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将需投保的学生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实训管理中心投保。

第三十四条 各系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三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系部、实习单位以及实训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系部、实习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具体实习方案参照此管理规定编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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