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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3 查看: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是学院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院目前实行学年学分制,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三年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系部组织各专业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进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经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由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实施。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招生对象与学制;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课程体系设计(包括理论课程体系、实践课程体系、与专业能力关系的简介、职业能力实现途径的说明);专业核心课程说明;课程设置与学时学分分配;毕业学分要求;教学计划进程表;考核评价说明;其它必要的说明和统计数据等部分。

第五条 课程设置类型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二类。

1.必修课

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专业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

2.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本专业对知识与技能的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范围内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两类: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

是指在专业群范围内,根据职业岗位方向而分设的深化、拓宽的知识和技能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限修课程范围内,选择性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定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人才培养目标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限定选修课可开设专业理论限选课和专业实践限选课,学生应修学分控制在16学分左右。

根据专业特点,可按照就业对应主要岗位设置岗位方向模块选修课程,每个岗位方向模块课程一般不少于3至4门;若就业岗位较单一或学生数较少或新开专业则可设置为二选一、三选二等综合性选修的形式。已设有专业方向的也可设置为专业方向限选课,其限选课的设置课程学分数应大于实际开出的选修课学分数。开设限定选修课时,应注意按照专业群、相近专业的共性需求设置课程, 以便按专业群为单位实施选课,提高课程的选课率。

(2)任意选修课

是指为扩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意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或发明创新、参与社会志愿者活动、院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校园文化活动获奖、团队获奖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系部认定可计算为任意选修学分。

第六条 课程设置原则

1.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65%~75%,其中的文化基础课及其学分由学校统一规划,约占总学分的15%左右;选修课中的限定选修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15%以内;任意选修课及其学分由学院统一规划,学生应修学分不低于5学分。

2.任意选修课一般在2—4学期开设,主要开设艺术类、人文类、素质类等全院性课程。

3.必修课和选修课须依据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的设置。 选修课所开设的门数与学生应选课程门数之比≥1:1.5

第三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七条 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各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应修学的基本学分、本专业的毕业学分。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任意选修课程只计学分。

第八条 学分的构成

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六个部分组成:

1.德育学分:根据学生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表现,实行德育学分。

2.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在校修读的各门课程(包括课程内的实验实训)的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

3.实训学分:实训学分指教学计划中独立开设的校内外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学分。

4.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证书学分:学院对学生取得的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所折合相应的学分。

5.课外活动及创新奖励学分: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种知识、技能、体育或艺术竞赛获得奖励的学生,经学院认可后,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6.其他学分:其他学分指入学教育、就业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学分。

第九条 学分的计算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开计划学分150学分左右,学生应修最低总学分约140学分。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总学时一般控制在2600-2800学时;非实践教学(理论教学、课内实验实训和教学做一体化)总学分控制在90学分左右;实践教学(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项实训、综合实训、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等)总学时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其中实行“2+1”模式的专业顶岗实习32-40学分(32-40周),实行“2+0.5+0.5”和“2.5+0.5”模式的专业顶岗实习18-20学分(18-20)周。各学期的周学时数应控制在26学时及以下(包括选修课)。

1.德育学分:每学期计2学分,三年共计12学分。德育学分的评定按《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由系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2.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为主要依据。

理论课程(含理论与课内实验实训、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按每16-18学时为1学分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的80%;每门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值一般不应高于2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记为1学分(按每周30学时计算);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3.实训学分:单独设置、集中进行的专项实训、综合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实践课程),一般为每周1学分(每周按30学时计算)。达半周不满一周折合0.5学分,不足半周的不计学分。

4.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证书学分: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学分的折算为 :高级为8学分;中级为6学分;初级或员级为4学分;

5.课外活动及创新奖励学分:(可转换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课外活动: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项该类学分。

学生获得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必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经所在系(部)审核,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

创新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种知识、技能、体育或艺术竞赛获得奖励的学生,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学分1~8;

国家级竞赛 一等奖8学分 二等奖6学分 三等奖3学分

省部级竞赛 一等奖6学分 二等奖4学分 三等奖2学分

市厅级竞赛 一等奖4学分 二等奖2学分 三等奖1学分

院级竞赛 第一名1学分

参加同类型竞赛多次获奖,只按其获奖的最高名次奖励一次。学生参加学院设置的各项旨在检验学生的职业基本技能或专业技能水平的测试中获得优秀等次者,可依据相应办法予以学分奖励,同时可认定位任选课程学分。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酌情获得1~5学分;取得院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根据成果认定等级可获得4~8学分;学生获得课外和创新奖励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或提交原始材料),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此类学分可被认定为任选课学分,一个项目获多项学分者,仅取一项最高学分。

6.其他学分:入学教育、就业与创业指导、军训、社会调查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由系部学管人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学生在活动期间各方面表现作出评价,成绩优良的,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成绩优劣的指标,是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指标,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1.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需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3.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80—89 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 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 分折合为1.0-1.9绩点;

<60 分(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4.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折合为2.5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5.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绩点记为1。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

第十一条 学生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按照学期开课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各系(部)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生必须修读,教学活动安排的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后选任意选修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导课程,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四条 必修课实行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开课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学生一旦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的听课者,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3-5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开课课程计划、课程学分值及任课教师等情况。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五章 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重修

1.凡补考不合格或旷考的课程,一律重修;每门课程限重修2次,重修按学分收取费用;重修须注册办理重修课程信息相关手续后有效。

2.有实训操作的课程,原实训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训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训操作部分一并重修。

3.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

4.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实训环节,缺实验实训学时数超过实验实训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实训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学期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系部审核并抄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2.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的考试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课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课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3.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良(已有考核记录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某门课程,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体育课不得免修。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

2.在省级及以上级别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比赛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同时获得该课程学分。

3.学生参加校内外学历提升学习,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可凭有效成绩证明,在系部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及学分认定。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免听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内实验实训、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

第二十二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依据。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考试周内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训报告、课程论文、实训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该门课程结束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必修课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不低于30%,独立设置的专业技能课操作技能考核占100%。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任意选修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九条 补考、重考、缓考、旷考

1.补考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见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不予以重修。

2.重考 重修课程需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3.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4.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成绩记零分,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5.违纪 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违”字样,不准参加补考,不给予学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毕业清考。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毕业

1.毕业条件:

(1)具有高职高专正式学籍的学生;

(2)通过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德育评分达到要求。

(3)按照规定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4)在规定2-4年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含获准免修的课程),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5)具备以上所有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6)平均学分绩点在3.5且各课程绩点均在3.0以上,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必需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结业

在规定的修读年限期满后,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8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之内向学院申请清考一次或提供相应毕业条件所要求具备的佐证材料,补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清考者,学院不再受理毕业事宜。

第三十二条 肄业

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学院开除学籍或退学以及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以及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院将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院将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德育学分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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