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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3 查看: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促进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以国家和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规范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对督导对象工作状况作出准确、公正评价。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逾越督导工作职能范围,不得擅自外传评议信息。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及结果运用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督导,按照“以督导促教学,以检查促管理”的工作方针,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质量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实施教学督导与检查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建立教学督导员和学生信息员队伍,对全院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实施督导、检查与评价。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要求,把教学督导工作作为本单位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教学督导与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实施督导、检查与评价。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采取听课、检查教学秩序、督导员集体评议、定期反馈督导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结果作为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考核与质量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个人工作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九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从符合条件、在校外没有兼职的专职教师、退休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校企合作企业中选聘教学督导员,从事教学督导与检查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教育教学制度规范。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一条 学院从行业、企业聘请的教学督导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愿,经系部、质量管理处推荐,人事处考察,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院院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三)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从本单位专职教师和合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兼职督导员,从事教学督导与检查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情况,监督和检查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院决策、制度规范情况。

(二)监督和检查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执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含实践教学)、实施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师规范、组织课堂教学情况,包括教学文件准备、课堂讲授与管控、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四)参加听课,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教师对学生学风、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五)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兼职教学督导员职责参照学院教学督导员职责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管理文件,获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相关信息。

(二)对教学监控、教学评价、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院对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补助。

第十七条 学院兼职教学督导员权利参照学院教学督导员权利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质量管理处负责教学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反馈教学督导信息,建立督导员业务档案,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都有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依据相关制度规范处理。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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