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分理事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6 查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特色,深入开展“产学研结合、教学做一体”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更好地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成立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群分理事会(以下简称分理事会)。

第二条分理事会负责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教师培养、科研生产、学术交流、质量评估等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条分理事会是优化专业建设的平台,应用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集中分理事会各成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全面推进专业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分理事会设负责人1名,由建筑工程系主任担任,设秘书长1名。分理事会成员由企业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作院校院(系)负责人、专业教师组成。分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分理事会成员应热心于高职教育事业,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参与专业建设工作,能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工作经历,在行业、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审议分理事会章程。

第七条指导专业发展定位和教学改革思路,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计划。

第八条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第九条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解决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落实教师培养计划、引进计划、聘任兼职教师计划和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开展教育科技信息交流,研究职业教育教学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

第十一条组织和指导专业教师与合作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共同开发新产品,应用新工艺,参与对教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鉴定及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共建“厂中校”、“校中厂”,共建开放性、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组织开发企业员工培训新项目,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服务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分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有权对分理事会的章程、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分理事会的管理和对分理事会各项工作的监督。参与制定分理事会的发展规划。

2.有权向分理事会提出议案。有权参加分理事会组织的经验交流和科研活动。

3.有权享有分理事会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市场及新辟专业、人才交流、外出参观考察等各项服务。

4.享有分理事会内师资、设备、场地、证书、考核等资源方面的互利互惠政策。

5.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出分理事会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分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的义务

1.树立集团意识,维护其信誉和形象,团结互助,为分理事会发展做贡献。

2.遵守分理事会章程,执行有关决议和工作决策,认真履行各项协议、合同。

3.向分理事会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

4.各成员企业有责任参与分理事会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建设。

5.各成员院校有责任为企业提供职后培训服务。

6.各成员企业有优先接受或挑选毕业生的义务。

7.涉及产权、项目收益等未尽事宜按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并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分理事会在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各成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审议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建设工作计划;研究专业发展和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吸纳企业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分理事会需建立各成员间的联系制度,积极开展与成员企业的教学、科研、职工培训等活动,开展与成员院校的教学改革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分理事会推行民主、开放、学术自由的会风,实行民主决策机制,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表决结果以超过到会全体成员人数的50%为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分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分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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