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特色,深入开展“产学研结合、教学做一体”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更好地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成立建筑装饰工程类专业理事分会(以下简称理事分会)。
第二条 理事分会负责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教师培养、科研生产、学术交流、质量评估等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条 理事分会是优化专业建设的平台,应用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集中理事分会各成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全面推进专业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分会设负责人1名,由建筑设计系主任担任,设秘书长1名。理事分会成员由企业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作院校院(系)负责人、专业教师组成。理事分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理事分会成员应热心于高职教育事业,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参与专业建设工作,能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工作经历,在行业、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理事分会章程。
第七条 指导专业发展定位和教学改革思路,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计划。
第八条 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第九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解决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落实教师培养计划、引进计划、聘任兼职教师计划和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开展教育科技信息交流,研究职业教育教学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
第十一条 组织和指导专业教师与合作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共同开发新产品,应用新工艺,参与对教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鉴定及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共建 “厂中校”、“校中厂”,共建开放性、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组织开发企业员工培训新项目,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服务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分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有权对理事分会的章程、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理事分会的管理和对理事分会各项工作的监督。参与制定理事分会的发展规划。
2.有权向理事分会提出议案。有权参加分理事会组织的经验交流和科研活动。
3.有权享有理事分会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市场及新辟专业、人才交流、外出参观考察等各项服务。
4.享有理事分会内师资、设备、场地、证书、考核等资源方面的互利互惠政策。
5.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出理事分会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理事分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1.树立集团意识,维护其信誉和形象,团结互助,为理事分会发展做贡献。
2.遵守理事分会章程,执行有关决议和工作决策,认真履行各项协议、合同。
3.向理事分会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
4.各成员企业有责任参与理事分会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建设。
5.各成员院校有责任为企业提供职后培训服务。
6.各成员企业有优先接受或挑选毕业生的义务。
7.涉及产权、项目收益等未尽事宜按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分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并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分会在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各成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审议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建设工作计划;研究专业发展和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吸纳企业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理事分会需建立各成员间的联系制度,积极开展与成员企业的教学、科研、职工培训等活动,开展与成员院校的教学改革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分会推行民主、开放、学术自由的会风,实行民主决策机制,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表决结果以超过到会全体成员人数的50%为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分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设计系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