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
工程造价3+2关于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5 查看:

经教字[2015]- 号

关于成立工程造价专业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专业建设和发展,增强我系工程造价专业学生各项专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经我系与校企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研究决定,成立工程造价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 任:华 均

付主任:贾莲英、罗晶晶

成 员:顾娟、金幼君、叶晓容、景巧玲、杨淑华、杨劲珍、李芬、刘剑英、罗晶晶、邵全、毛志平、沈莉

专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经济管理系教学办公室,处理日常教学管理和联办沟通协调工作,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讨论、审定、修订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本专业院内外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筛选、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中高职院校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附件: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工程造价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经济管理系工程造价专业(群)

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高职衔接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学院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中职院校教学管理,体现中高职衔接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特成立经济管理系工程造价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造价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高职院校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高职院校系部副主任和企业代表共同担任。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高职院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企业专家、技能名师共同组成。

第五条 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及校外专家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尽可能吸收楚天技能名师、行业企业协会代表参加。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讨论、审定、修订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为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七条 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开展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指导、协助工程造价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逐步实现专业建设的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第九条 指导本专业制订中高职衔接的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为本专业中高职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本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出现的新问题,并探讨与制定教学日常管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应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联办中高职院校委员共同讨论制定,由副主任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经济管理系工程造价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手机版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copyright ucvc_xxzhx ,鄂ICP备案号:13016952

校址: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藏龙岛科技园区 藏龙大道 28号 ,邮 编:430205。招生:027-81326809,81326808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beian.miit.gov.cn